“国际惯例”也需打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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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4:30 新民晚报 |
傅新 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原来机票属于“超卖”。这位乘客遂把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这起全国首例因“超卖”机票而引发的诉讼,日前已由北京市一家法院宣布受理。 机票“超卖”后,乘客登不了机,但南航有关人士却表示,机票“超卖”是一种国际惯例。因为有些乘客购票后不登机,只要不退票就可改乘下一航班,这会造成上一航班的空位。“超卖”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 令人难以置信的国际惯例!在市场竞争激烈、服务意识至上的国外民航业,怎可能有这种“惯例”?于是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卖”惯例,但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买不买乘客自定。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航班超卖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于机票的另一纸上;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卖”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 《联邦条例法典》还详细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卖”的赔偿金则按航程计算,比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很明显,“国际惯例”被选择性篡改了。“超卖”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可以理解。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为了自身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拿“国际惯例”说事,近些年来常见。但所谓的“国际惯例”,有些纯属子虚乌有,有些被断章取义,还有些不过是某个穷国、小国根据特殊国情制定的特殊措施。看来,“国际惯例”也要打假,而对付虚假“国际惯例”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关部门加紧制定适合国情的相关法规措施,压缩一些行业拿“国际惯例”说事儿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