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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世相深看:对贪官也要“锱铢必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威

  “贪官”贪10万元居然还能放一马,而“小偷”偷1000元就该投入监牢。单就这一点说,小偷恐怕也不会“心服口服”吧?

  ———王威

  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这就意味着有些小偷小摸将升格为刑事犯罪。(今日《羊城晚报》)

  那些穿门入户的“梁上君子”固然可恶之极,但有“国之大盗”之称的贪官,却更让人切齿痛恨。因为,贪官除了把公共财物装入自己腰包以外,损害的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清誉。但在司法实践中,与对小偷小摸“锱铢必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贪官的定罪量刑表现得“宽大无边”。

  刑法第383条规定,构成贪污罪的“起步价”是5000元,就比盗窃罪的标准高出数倍。这还不算,有的地方还规定了贪污5万元以下不立案的“土政策”,对“贪官”网开一面。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腐败案中,有265名官员被牵涉。而当地纪检委却提出“要贯彻抓大放小”,具体做法就是: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绥化市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5万元底线只是针对一般的干部,“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的底线待遇!

  我国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贪官”贪10万元居然还能放一马,而“小偷”偷1000元就该投入监牢。单就这一点说,小偷恐怕也不会“心服口服”吧?

  庄子说过:“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贪官与小偷的“不同待遇”,恰恰为庄子的这句名言作了“现代版”的注释。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反腐成效卓著,就与他们奉行的“零度宽容”理念有关:“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即便我们现阶段还不能把“零度宽容”的理念和做法“照单全收”,也要贪、盗同罪,不该厚此薄彼。如果僭越法律的规定,对贪官法外开恩,就更说不过去了。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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