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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父亲能否参与分割其出资的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4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全额出资近30万元为结婚不久的儿子置办新房,产权证办在儿子名下。最近,儿子儿媳闹离婚,儿媳诉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我提出这套房产由我出资,我也应参与该套房产的分割。但儿媳称产权证既然是我儿子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分割,而我不行。请问,我作为这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参与分割这套房产?

  读者 诸仁

  诸仁读者:

  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即通常所讲的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合法有效凭证。法院在处理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时,除了极个别的情形外,对房屋所有人的认定往往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后,没有将自己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父母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假如产权证上同时有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字,可视为父母将部分产权赠与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共有。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出资行为只能推定为对儿子的赠与,自然无法参与分割。

  本报法律组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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