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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坠楼案判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2:27 半岛都市报

  2005年10月1日上午,临沂来青打工的男青年赵春华在从事高空清洗作业时,绳子突然断裂,从12层高楼摔落死亡。赵春华的家人状告“雇主”青岛艾港经贸有限公司,称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索赔近30万元。2006年2月27日,此案在市南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庭审的焦点是:赵春华是不是包工头?清洗工具是否自备?经法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本报曾予报道)。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是承揽人和定做人的关系,均有责任,故判被告方赔偿死者家属50%的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4万元

  10月17日,赵春华的家属收到了此案的判决书。市南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被告之间在事故发生前所签订的《清洗协议书》,赵春华是在一定的工期内完成委托的工程,工程款在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因此,法院认为,赵春华自行组织人员施工,他和被告之间应为承揽人和定做人的关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雇工关系”。

  法院认为,只有在被告(定做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存在赔偿问题。而审理查明,被告是在承揽人的选择上出了错,故应承担责任;赵春华未按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操作,亦应负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半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赵春华的死亡赔偿金22万余元,应由被告赔偿11万余元,再加上原告的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被告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4万余元。

  家属疑问“杀人绳”是谁提供的

  “我国现在还没有‘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这种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代理人赵延绪律师表示,赵春华的过错究竟在哪里,目前有关部门也没有明确认定。

  10月20日下午,赵春华的妻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生惨剧的罪魁祸首在“杀人绳子”,而绳子是谁提供的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并没有说明。她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将和家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本报记者刘冠南

  工伤死亡赔偿额低于非工伤死亡

  本案原告代理人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赵延绪律师告诉记者,“雇工关系”和“承揽关系”中发生伤亡事件,都不属于工伤范畴。如果赵春华与被告“雇工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原告死亡的全部损失,应该在28万元左右。赵律师表示,如果本案被认定为工伤,赵春华所获得的赔偿也许只有七八万元。

  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因工作关系死亡的工伤案件,赔偿应包含3个部分,即丧葬补偿、供养家属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国家对这些补偿金的计算也有明确规定:工伤死亡补助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标准计算50个月工资;配偶的抚养费按照平均工资40%计算,子女按照工资的30%计算,被抚养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抚养费;丧葬费则按照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只要被伤害者是该单位的职工,单位就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补偿费。至于本案,该负责人表示,应当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为准,本案不属于工伤,且非工伤的索赔可获赔偿要高于工伤赔偿。

  赵延绪律师说,省人大近期正在讨论一项条例,拟定工伤死亡案件赔偿不能低于20万元,如果该条例能实施,将改变目前工伤死亡案件赔偿额比非工伤死亡案件赔偿额低的现状。本报记者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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