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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局外人帮忙成了“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8:06 江南时报

  案情回放

  今年5月22日8时左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顾某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沿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开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不料撞上桥墩后,又与正骑电瓶车沿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盐都区人沈某发生碰撞。沈某不幸被撞伤,后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6月10日出院。沈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在此期间,顾某仅向沈某支付了1490元。6月6日,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逆向行驶,且遇有情况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沈某的丈夫与顾某、顾某的两位亲戚马某、张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第二条载明,马某和张某保证顾某以后由沈某及其丈夫随传随到,司法机关通过马某、张某通知传唤顾某。如顾某不能随传随到,则由马某和张某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6月27日、7月3日,沈某的丈夫两次打电话通过马某、张某通知顾某前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顾某在接到通知后却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沈某依法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6223.96元;要求马某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案件审理费用全部由顾某、马某及张某共同负担。

  法庭激辩

  庭审中,顾某辩称,是沈某的车子撞到他车子上的。沈某的丈夫两次通知他去,因当时农忙所以没去。他无力赔偿这些费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辩称,他是顾某的姨父,顾某出事时,他不在现场。沈某的丈夫让他们随传随到,当时他也没看清协议书上“负连带赔偿责任”这几个字,就签字了。另外,他从未接到沈某丈夫的电话,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张某辩称,他和顾某系亲戚关系。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他并不知情,事发后有人打电话给他,他就去现场看看。沈某的损失应当由顾某赔偿,沈某的丈夫让他和张某签字后将人带回去,所以他们没看协议书的内容就签了字。事后,他还资助了500元给顾某。沈某是由顾撞伤的,应该由顾承担责任,因此他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马某及张某辩称对沈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沈某主张的各项费用,顾某、马某及张某均无异议,沈某的各项损失经审核后应为:医疗费10688.96元、护理费3500元、误工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825元、交通费200元,扣除顾某已支付的1490元,还应赔偿16223.96元。据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对沈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由顾某赔偿沈某各项损失16223余元,马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顾某驾驶车辆致使沈某受伤,且公安机关认定顾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顾某应对沈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张某给顾某签字担保,协议约定他们保证顾某会在沈某及其丈夫合理的通知下处理问题,但因顾某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马某、张某应当按协议书的约定对顾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顾某赔偿沈某的各项损失,而马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郭昌松律师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顾某驾车撞伤沈某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马某、张某本来是局外人,但为了使自己的亲戚顾某尽快从交通事故纠纷中“脱身”,就稀里糊涂地帮忙签名担保,以为这样就可以“一走了之”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这个协议担保是合法有效的,马某和张某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马某、张某从这起交通事故的局外人变成了事故的“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该案的判决结果提醒人们不能随意为他人做担保,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通讯员 周洪庆 蒋中文

  记者 殷文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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