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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保护民国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不得擅自改变原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8:0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刘丹平 黄勇) 12月1日起,《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南京248处、320余幢重要民国建筑将纳入条例保护范围之内。违反《条例》的建筑所有人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南京目前尚有1000余处民国建筑,但是约有2/3以上的民国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相对比较小。南京市人大有关人士介绍说,本次条例将历史文化价值较大的248处民国建筑纳入法

律保护范围内。今后,如发现更多的有保护价值的民国建筑,也会被纳入到条例的保护范围中。

  《条例》实施之后,受保护的民国建筑的立面、结构、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内饰、建筑构件等,都有具体的保护要求。条例规定,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不得擅自改变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立面、门头、树木、喷泉、雕塑等。如果有改变或者损坏行为,将责令其改正或修缮。对逾期不改的,如果责任人是个人,则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任人是单位,则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权不明晰和产权归属多头,一直以来是民国建筑保护的最大障碍之一。《条例》明确规定,无论建筑的产权人是政府部门还是单位个人,其所有人都必须担当相同的保护责任,按照具体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对于民国建筑的修缮,产权所有人必须向南京市房产局递交申请,对于确实无力负担民国建筑修缮经费的,产权人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维修费补贴。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所有人承担。并禁止在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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