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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刑事案未成年人审前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8:0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日前实施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局)接受法院的委托,在检察院的监督和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通过调查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方式,提出能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的建议,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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