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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起刑点降低的负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0:38 红网

  最近,在召开的广州市今年第三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透露:日前,广东省高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议后,广州市政法部门已将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定为1000元(《新闻晨报》10月21日)。

  毫无疑问,广州市政法部门将盗窃罪起刑点降为1000元的举措,从客观效果来看,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盗窃案发率,对盗窃行为产生相当的法律震慑。因而就此而言,广州市的此项司法制度也许确能对当地的社会治安改善会有一定的益处。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此项司法制度出台的社会负面效应也应当有所预期。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在刑法理论上早有这样一句格言: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处刑罚。这句格言,可以说是刑罚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结合的经典表述。通俗地说,也就是刑罚的正当性,不仅要在惩罚具体犯罪行为方面有所体现,并且在减少犯罪行为上也同样要有所表现。而在刑罚的变化时,如果只将刑罚针对犯罪行为,而没有对犯罪行为的减少有所考虑,或者说刑罚的变化不能有效防止犯罪行为发生,那这样的变化就不是一种司法完美的表现。具体到上述广州市的做法,虽然将盗窃罪起刑点降低,在客观效果上有加大打击盗窃行为的作用,可由于起刑点的降低所引起犯罪人员增加,并没能在“没有犯罪”或减少犯罪(以社会而非仅广州眼光观察)有所体现。所以就刑罚理论讲,如此刑罚有刑法惩罚主义之嫌。

  再从社会观点讲,任何一个人的犯罪,其所影响的不仅是本人及家庭成员,还有其它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如果将一种本非犯罪的行为在司法上定为犯罪,那在社会边际影响上,不但可能会使犯罪人及家庭成员对社会认识有所影响,且对社会公众同样也有一定影响。所以在此前提下,除非相关司法机关事前对此已有所评估和分析,并能证明如此司法制度的改变影响是积极的。否则,这种司法制度的出台就可以说是缺乏应有的正当性。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想否定广州有关方面此举的初衷,也不是质疑广州方面此举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而是想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有着相当社会综合因素的。因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在确立(变更)相关司法制度时,应该抱有必要的社会宏观眼光,不能因追求一时或一地的具体社会“目标”,丢失对司法的“良法”追求,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舍本求末”与“因小失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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