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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要“即时”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3:45 今日早报

  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

  要“即时”纳税

  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份《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重申,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期权。

  通知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一般来说,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工具,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少则几年多则数十年,需要员工在一个公司服务较长时间才能行权。

  通知指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即无论行权日离授权日有多久,获得这一期权的收益最多只能够“除以12”,得到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内专家认为,这项规定使得税务机关操作性更强,但将会加重那些获得高成长公司股票员工的纳税负担。因为高成长公司的期权价格往往很高,按照规定在12个月内“摊销”的话,他们行权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很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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