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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死刑判决书 重获自由后奔走四年讨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7:5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 沈伟 欧阳林

  指为凶手——判处死刑——发回重审——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在经历了这样一连串心惊胆战、跌宕起伏的人生变故后,松滋青年黄爱斌痛苦地发现,他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

  在同村人的眼中,黄爱斌依旧是个“有问题的人”,是“放出来的杀人犯”。抓他、判他、放他的公检法机关,至今也没有给他出具一份结论性法律文书。

  黄爱斌觉得自己仿佛被时间“定格”,永远徘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

  黄爱斌被认定为凶手

  1998年6月30日,松滋市南海镇跑马岭村发生一宗骇人听闻的血案:该村一家小商店里,店主黄元超夫妇深夜被人砸死。年近六旬的黄元超当场惨死。其妻周永珍倒在厨房里,头部多处被砸伤,送医后不久死亡。

  老两口人缘不错,为何招此毒手?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动用了警犬跟踪。当晚,该村村民郭某被警方带走讯问。拘留数日后,郭某被释放。

  同年7月6日至11日,附近三岔岭村的男青年黄爱斌,也被公安机关传讯。黄爱斌回忆:“当时,我从外地打工回来不久。起初,警察还只是问我那天晚上到哪去了,但后来的问题一个比一个严厉,好像已经认定我是凶手……”

  情势急转直下,警方勘查的证据似乎都指向当时只有19岁的黄爱斌。同年7月13日,黄爱斌因涉嫌杀害黄元超夫妇被警方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

  “黄爱斌是杀人凶手!”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受害人夫妇遇害的惨状,早就激起群众义愤,这一消息,令黄爱斌家蒙受巨大压力,招来不少村民的咒骂与白眼。

  法院下达死刑判决书

  1999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爱斌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黄爱斌为小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这份(1999)荆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案发当晚,黄爱斌来到黄元超的商店,给其师妹肖某打呼机。等待复机时,因收费问题,黄爱斌在厨房里与黄元超之妻周永珍发生争执,遭到周的斥责。他十分恼火,拿起屋内的斧头砸倒周永珍。旋即,黄爱斌又提着斧头来到店堂,乘正在清货的黄元超不备,向其头、肩部猛击,至其当场死亡。随后,黄爱斌毁灭了证据,从该店后院翻墙逃离。

  判决书中还列举了一系列证据:黄爱斌对犯罪事实曾供述十余次,亦有其亲笔供词和亲笔所画的方位图;黄爱斌自称穿着母亲的胶鞋前去作案,警方在黄家灶内搜出橡胶燃烧残留物;黄爱斌供称用斧头行凶,这与死者尸检相符;与黄爱斌关在一起的同监人犯张某证实,黄在监号中曾说,他是“杀了两人进来的,如果熬得住就可以出去,熬不住就是死罪”等等。

  黄爱斌至今还清楚地记得获知判决时的感受:“人一下子就蒙了,晚上不停地做恶梦,想喊也喊不出来……”

  证据不足“枪下留人”

  “任何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不难发现一审判决的问题。”为黄爱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湖北楚韵事务所副主任彭德江向记者介绍,一审判决书列出的证据有着致命的缺陷,没有能够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证据链。

  彭律师剖析说:“判决认定黄爱斌用斧头杀人,那么凶器在哪儿呢?”据了解,警方曾根据黄爱斌的交待,将村中一水塘的水抽干,但没发现那柄斧头。至今,凶器仍未找到。

  “黄爱斌曾交待穿其母亲的36码雨靴作案。警方在黄家灶内发现一些燃烧残留物,便断定这是胶鞋的残留物。但凭一些橡胶类残留物,怎么可能确定这是一双鞋呢,而且是作案的那双鞋呢?”据悉,黄爱斌家属事后又找到那双36码雨靴。

  “判决书中称,同监人犯张某证实黄某曾说自己杀过人,但一审律师走访过另两名同监人犯,这两名同监人犯都证实黄某不承认自己杀过人,黄在监号里多次说过提审时被打得受不了。”

  一审判决后,黄爱斌当即提出上诉。2000年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0年9月及12月,荆州中院对该案两次开庭重审,但未作出判决。

  2001年6月28日,警方对黄爱斌取保候审,被羁了1082天的黄爱斌走出看守所。

  2002年9月,警方向黄爱斌下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奔走四年讨不到“说法”

  重获自由的狂喜没有持续太久,黄爱斌陷入新的困惑中:“既然把我放了,我应该是无罪的,应该有个无罪的说法吧。”

  黄爱斌挨个找到经办此案的松滋市公安局、检察院,荆州中院,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案子已不在我们这里”。奔走4年,黄爱斌还是没讨到说法。

  彭德江律师说,根据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无法证明黄爱斌有罪,他就是无罪的。按理,无罪的黄爱斌被羁了1000多天,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但现在的问题是,只有凭司法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法律文书,证明无罪,黄爱斌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彭德江进一步解释道,结论性法律文书包括三种,一是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二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三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人都放出来4年了,为何得不到一个法律结论呢?

  荆州中院的解释是,该案目前已不在法院,无法作出判决书。

  松滋市检察院公诉科一郭姓科长解释,黄爱斌案件已撤回起诉,并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案件目前已不在检察院,检察院当然无法制作对黄爱斌的不起诉决定书。

  松滋市公安局的解释是,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给了检察机关。当记者问及可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时,该局法制办一名黄姓副主任明确表示:“黄爱斌来过很多回了,案子不破,哪能撤案?”

  凶案未破前,到底能不能出具撤销黄爱斌案决定书?彭德江律师此前专门向武汉多位法学教授咨询。专家们称: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各种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对命案继续调查,撤案只是针对黄爱斌涉案而言,并不是针对命案本身。假设新的证据出现,司法机关证实了黄爱斌确实是凶手,司法机关同样能重启诉讼程序。

  梦里常喊“我没杀人”

  如今,在乡里乡亲有些异样的目光中,黄爱斌依然是个“有问题的人”,是“放出来的杀人犯”。背负着“杀人犯”的名声,黄爱斌找对象也屡屡受挫……

  这一切令他绝望。黄爱斌的父亲对记者说:“好几次,听到儿子在梦里喊‘我没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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