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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的三大“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8:50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两个多月前,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突然诗兴勃发,写下了一首《沁园春·彭水》,并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一些亲友。半个月后,国安大队的警察找上门来,以涉嫌“诽谤罪”将秦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现已取保候审的秦中飞对“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的经历仍心有余悸。他的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言论自由的行使固然须谨守法律的边界,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规范也同样应依法进行,而不可偏离法治的轨道。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彭水诗案”给我们展示的并非一幕法治景象,相反,诸多程序都明显有违中国现行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警方曾暗示《沁园春·彭水》词首的三句话,“对三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这三句话其一说的是“跑远”,根本不存在什么“人身攻击”。其二说“滋阴”,其三曰“脓胞”,似有“侮辱”的成分。如果这也算“诽谤”,那么宋祖德最近在其博客里宣称刘亦菲是人妖,就更有“诽谤”的嫌疑。按“彭水诗案”中公权力机关对“诽谤罪”的侦办逻辑,如果刘亦菲不是人妖,我们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岂不同样应主动介入到这宗疑似“诽谤”的娱乐公案中来?可是,每天都在发生的“诽谤”和“疑似诽谤”,均无公权力机关的身影。如果彭水地方当局认为以警察部门介入本属自诉案件的诽谤是有法可依的,不妨邀请各地的公安及国安部门前来现场观摩学习,以向他们展示这可贵的执法经验。中国公民也请都注意了,当有人不友好地问候了我们的母亲或是歪曲事实把我们说成是“猪猡”或同等智商的生物,我们应立即致电“110”,申请公安或国安部门介入调查。因为这些“诽谤”和“侮辱”比之“滋阴”和“脓胞”来说,更恶毒十分,理应更严厉打击。

  其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只负责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罪案。而“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八竿子打不着。而主导“彭水诗案”侦查的竟然是县国安大队的两名警官。虽然国安在县级行政机关内并无独立于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但国安大队与刑侦大队的立案管辖分工仍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更何况,国安所侦办的“诽谤罪”仅仅是普通的诽谤罪,国安在全县范围内大规模地调查取证,实际上是以公权力在代那三位认为《彭水》一词对其进行了“人身攻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程序正义”的理念来看,公权力对“彭水诗案”的介入显属不当,且很容易引发公众对有关领导涉嫌“公权私用”的种种猜想。

  其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名的成立须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且情节严重”,“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以及“行为人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这几个要件,缺一即不能成立。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彭水》一词的创作不过是秦中飞一时兴起的“涂鸦之作”,其主观用意在于“良好地规劝”,而并不在侵犯哪几个特定对象的人格和名誉。事实上,《彭水》一词的传播,也远未如警方所称“影响很坏”、“对彭水经济影响很大”,用一位接收过此条短信的当事人的话来说,“几句诗词就给彭水经济造成影响?似乎没这么大的威力。”与此相映照,反倒是对“彭水诗案”大张旗鼓的调查,使得彭水“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甚至“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至于什么才是真的“影响很坏”,公道自在人心,从各大门户网站的网民评论来看,汹涌的民意已是一边倒地站在了对“因言获罪”的秦中飞的支持上。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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