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征契税究竟何时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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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14: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又讯记者严丽梅报道:此次“在线访谈”中,许多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产继承或赠与的税收征管提出疑问: 有网民问:“我在2003年9月遗产继承了一套房,它是第一批房改房,已超过五年,按规定不用交营业税了,但卖出时要按售价的20%交个税,现在有个问题是,我明年准备卖 掉此房重新购买新房,是不是仍可享受原来‘一年内换购新房可退税’的政策?”还有网民质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是否意味着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需要缴纳契税?以前根据国税函[2004]1036号,是不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缴纳契税何时执行?” 一位网民疑问更多:继承了一套房产,城市拆迁补偿了60平方米,回迁时自己又掏钱多买了75平方米,受户型限制,发展商当时将这135平方米分为两套房,两套房的房产证上均注明继承,这种情况如何计算购房时间?如果要出售房子,在征收20%个税时,计算“转让所得”是否应该减除75平方米的购房款? 据悉,由于时间限制,对上述问题,刘丽坚未及回答。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表示,稍后将尽快给予解答。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