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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今冬取暖禁烧“放毒”煤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3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0月22日专电(记者陈光明、王炳坤)冬季供暖期临近,为了防止供暖用煤带来大气污染,辽宁省鞍山市环境监察局、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日前对市区内燃煤进行检查,含硫分高、灰分大的煤炭在禁止销售、燃烧之列。

  鞍山市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每到冬季供暖期,鞍山市空气中含硫量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为降低燃煤污染,实现鞍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的目标,他
们根据鞍山市有关条例,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分大于0.8%,含灰分大于20%的煤炭。检查中,火电、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将成为重点。

  鞍山市环境监察局和市节约

能源管理办公室还要求,各类市场、建筑工地、商亭、流动摊床、收发室、自行车场以及民用炉灶等禁止散烧原煤,必须燃用洁净型煤;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锅炉、茶炉;所有的煤场、灰(渣)场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鞍山市环保部门将对各燃煤单位煤质检验报告及实际储量进行综合检查,并定期进行煤品质量监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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