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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法律恢复业主们的主人姿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1:06 四川新闻网

  前几年,由于居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把“居民自治”的这一原则进一步细化,变得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居委会从先前的“行政末梢”而焕然成为居民的自治与服务机构,是基层民主在城市居民政治生活中的又一进步。

  按道理,居委会自治的法律建构基本完成了,城市社区的平安与和谐也就水到渠成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从现实看,远非如此。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飞速发展,这几年社区矛

盾的最大症结集中在了一片片新崛起的住宅小区中,集中在了小区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房地产商之间。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个小区,房子卖完了,业主搬进来了,却无法主宰自己小区的事务管理;而房地产们卖完了房子,钱赚足了,还要留下自己的人管着事儿。这对于广大业主来说,无异于买了房还捎带买了个管家婆,而这些管家婆,想换掉还真不容易。这几年,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是原配型的)的冲突屡见报端,当业主们请来了自己想要的物管,却难以撵走原来的物管,甚至发生暴力对抗,不少业主惨遭打击报复。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争持不下的僵局?观其背后利益不言自明:小区销售完毕,开发商依然有各种“利益残留”,这其中包括没有出售的物业(比如车库、铺面)的收益,还包括组建自己的物业管理占有先天管理地位以获得长期利润。此外,开发商借与其联体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占据的利益还有很多,比如物业维修基金。前不久,由于发现自己的物业维修基金账号上竟然没有一分钱,广州市先后有50个楼盘的业主委员会宣布将联合向房屋开发商追讨高达数千万元的住房维修基金。

  可见,正是开发商手握先占优势,让很多业主面临“权利丢失”的境地。而为了夺回失去的权利,业主们的斗争也一浪高过一浪。但当一切斗争提交到法庭时,业主们一下子就失声了——因为现有法律还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现实中有越来越多诉讼案件因涉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诉讼。

  当我们正期待居民自治在推进基层民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时,居民的权利却被困在了小区的大门内。业主委员会何去何从?现在,虽然已经有省份(如浙江)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但仅获得一个诉权显然不是业主们的最终目的。日前,广东12家业委会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的机会向广东省人大提交了他们草拟的《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希望通过争取制定这个条例,进而向全国提出一部《业主自治法》草案。

  自治,意味着自主,意味着自己来当家做主,意味着可以选择、变更自己的管家(物业公司)。从法理上看,业主自治本质上与居民自治是一致的,没有业主的自治,就难有充分和良好的居民自治。业主不做主,居民居难安。而房地产商仅为了保护自己点滴的“利益残留”就剥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权利,也是对公平、公正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的藐视。于情于理都不通。

  当然,要从一个手脚和嘴巴都被束缚的主人到成为真正的主人,必须有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恢复业主们的主人姿态,让业主自治组织强大起来,才足以使之与任何有利益贪图者对话和抗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和《业主自治法》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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