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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期内维修不得用专项维修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6:0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每套住宅房屋业主拥有一票业主大会投票权的权利,同时,原《条例》“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的规定也被修改,其费用不再分摊,而由建设单位交纳。据悉,《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同时,物管要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

  每套房屋业主具有一票投票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如一套单位不足1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单个业主的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20%的,按照20%计算。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不硬性规定每年开一次业主大会

  《征求意见稿》一改原《条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要求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2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

  未出售物业不再分摊管理维修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自建设单位交付物业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管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确定,其中履行的义务包括: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保修期内维修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对专项维修金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转让物业时,其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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