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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该强调房地产的“公共属性”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7:11 国际在线

  作者:何勇海

  中国房地产业的商品属性正在悄然向公共产品属性过渡。一位权威人士透露,国家相关部委正在考虑建议修订房地产相关法规,以便在法律层面更加明确此次房地产业的转型。(10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条新闻让我联想到此前一天的一条新闻:上周五晚,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在其最新“博文”中表示,“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产品,理所当然应受到社会的和公众的监督,包括许多服务价格和公共产品价格等要召开听证会,要让公民参与意见。但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这类公共产品,因此无需公众的监督”,开发企业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没有必要也不应公布自己的成本。(10月23日《上海证券报》)

  我国房地产业是不是正在从商品属性,悄然向公共产品属性过渡,普通老百姓的感受的确不明显。至少,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我们的商品房确实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产品,但任先生的“房产定价无需公众监督”之论,就站得住脚吗?房地产开发商最重要的经营要素就是土地,土地是不是公共的?既然土地是公共的,那么,公众为何不能监督建立在它上面的房地产?我们长期执行的土地国有制度,土地所有权从来就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始终维持国有,也就是全民所有。既然如此,房地产开发就成了一种大量使用公共资源的特殊行当,拍卖老百姓的土地,使用老百姓的土地,老百姓当然也应有知情权。

  从银行方面来看,在住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大量依赖银行贷款,而另一方面,畸高的房价已吸纳了全国最大的资金量。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房地产行业套取全民在银行体系内的大量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社会经济在其它方面的发展。作为如此重要的一个行业,公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土地由政府计划批租的,供给量主要是由市场之外的因素决定,市场无法调节,这一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市场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房地产开发进入门坎——向政府拿地、向银行弄钱的能力,并非谁都具备,这使得少数房地产“大鳄”们能够相互结盟,根据自己的获利预期实行“价格合谋”、垄断高价。别无选择的购房者只能是垄断高价的接受者。如果没有充满了“黑箱操作”土地资源分配和银行贷款供应,房地产企业又如何能取得惊人的暴利?房地产开发商大量以非市场方式取得经营要素,带有“垄断色彩”,却以“商品房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产品”“开发企业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为挡箭牌,大肆宣扬房价“无需公众监督”,实在荒唐!

  说穿了,开发商之所以拿法律说事,说什么“社会舆论要求公布成本与现行法律是冲突的”,这只能说明,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没有对房地产价格的确定和成本的公布作出规定与约束,对房地产定价的规范还相对落后,使得开放商的抗击打能力一年超过一年。

  因此,公众完全有权利要求立法机构通过制订新的法律,取消房地产开发商相关的商业保密权利;“衣食往行”是人的基本之需,在越来越多的市民买不起房之时,如果商品房仍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产品,那么公众就完全有权利要求立法机构通过制订新的法律,明确房地产的公共产品属性。令人欣喜的是,目前的宏观调控正在把住宅从商品属性转移到公共产品属性,国家相关部委正在考虑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此次房地产业的转型。法律是保护大众利益的,任何人任何事都须在法律容许的范围接受公众监督,房地产定价又怎能例外?

  

  审稿:蒋丽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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