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出台法规加强长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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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9:35 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刘奕湛)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的保护。 在中国,长城被视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4个方面: ——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 ——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部分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所谓“四有”是指: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 ——部分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损坏。 “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这位负责人说。 这个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长城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条例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问题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 为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已采取“四有”措施;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条例对各级政府在保护长城方面的主要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