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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2类疾病就不是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0:21 四川新闻网

  有关部门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不得发布包含性病、癌症、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或格调低下广告,并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的广告。

  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的广告,这无可非议,但对“12类疾病”的治疗广告加以彻底封杀,我认为这是一种“过激行为”。发生和存在于人类身上的疾病种类众

多,被禁止报刊广告的“12类疾病”,同样也客观地存在于人类。按照社会的权利原则,但凡遭遇任何疾病的患者,都应享有接受平等治疗的权利。为何只允许报刊发布其他种类疾病的治疗信息,而不准许“12类疾病”的治疗信息登台亮相呢?

  需要借助广告开展业务的商业社会,只要其广告内容合乎健康、真实的法定要求,只要经营者和媒体完备了法定的广告刊载手续,就有公开发布广告的权利。相关部门禁止刊载“12类疾病”广告,既是对医疗机构、报刊机构正当权益的干扰,也是对“12种疾病”患者信息权、知情权的剥夺。(四川张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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