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身份”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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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既非群众自治团体,又非企业法人 在《广东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过程中,有不少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呼吁,应该给予业主委员会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业委会的身份比较尴尬,既非群众自治团体,又非企业法 人。如能在法律地位上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独立法人资格,则可使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能够名正言顺。而业主委员会目前还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享有诉讼与仲裁的权利,这造成了业主在维权的时候相当被动。由广州市20个业委会联名签字盖章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意见稿”日前也递交到了省人大常委会。这份来自民间的《条例》,很希望给予业主委员会法人地位,其中的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业委会的“身份”问题并无突破,仍然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