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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上调工伤定期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2:5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我市一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每月伤残津贴又增加了142元。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已经敲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年内将补发到账。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根据方案,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6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三类人员。该三类人分别是: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一级伤残津贴调高142元

  据介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此次津贴调整情况为:一级每月增加142元,二级每月增加134元,三级每月增加126元,四级每月增加118元。同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评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者,工伤保险基金还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此次护理费的调整情况为,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月增加79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3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基础上每月增加47元。

  五、六级伤残职工由单位调高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根据方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分别增加106.2元和100.3元。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调高63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情况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7元。调整方案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原渠道列付。(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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