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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遇货车爆胎引发稀奇事 离奇车祸法院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1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陈志琨)一辆摩托车和一辆货车途中相遇,“砰”的一声,货车突然爆胎了,摩托车手受惊,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摩托车手不服,遂将货车司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那么,这起官司能否打赢呢?法院是怎么判的?10月20日这起官司审结了。

  2005年8月26日13时,南宁市的老李无证驾驶无任何证照的二轮摩托车从南阳往蒲庙方向行驶,行至101省道邕宁段23km+500m处时,适遇小李驾驶的载泥(超载)的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是小李,挂靠南宁某公司)从八里亭石灰厂驶出右拐往那楼方向。两车相遇时,自卸货车突然爆胎,老李受惊,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当场昏了过去,造成其左眼部分粉碎性骨折、眼球破裂,左肩胛受伤。老李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9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小李驾驶的自卸货车在行驶中突然爆胎,老李驾驶机动车临近爆胎位置时,从其所驾车上摔倒,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此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老李不服,遂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此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小李作为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的轮胎有安全检查,并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法定义务,但因其没有尽到该项义务,驾驶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并超过核定限载重量的泥土的车辆,导致车辆爆胎。

  老李从车上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两者有因果关系,被告小李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老李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应按4∶6分担民事责任,较为合理。交通事故应由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宁车得利公司是自卸货车的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等,也是该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李因交通事故造成7级伤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应适当赔偿给老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小李赔偿老李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56509.67元。编辑:韦怡作者:卢荻 陈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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