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公约如何与刑法“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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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0:55 新华网 |
“对缔约国来说,加入反腐败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25日,参加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中国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对记者说。 姜伟说,目前我国刑法如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顺畅对接,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异: ——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公约》规定的贿赂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其范围明显宽于“财物”。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点,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约》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仅有二个:索取或收受贿赂,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公约》规定的法人受贿罪的主体为任何性质的法人,其范围明显宽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主体。 (记者杨维汉)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