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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视野下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1:16 信息时报

  2006年10月17日出版的《瞭望》周刊,创制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来描述当前社会上的一些矛盾。意思是说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违法行为人无怨无仇,行为人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起哄闹事,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作者所看到的现象是真实的,但是作者所作的分析却完全是错误的。在法学上确实存在着“无直接利害冲突”的概念,它是指那些刑事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中,缺乏明

确侵权或者犯罪动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加害人无端实施暴力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违法现象。但无直接利害冲突只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当民事主体与政府所代表的公权力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不存在所谓的无直接利害冲突问题。

  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府是公众永恒的批评对象。按照宪法和法律,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尊重,或者,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及时加以保护,那么,公众批评政府就成为一种常态现象。

  一些人对公众批评政府感到忧心忡忡,对公众发泄不满的行为感到担忧,认为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实不然,如果公众对政府敬而远之,对政府的各项政策保持沉默,那才是真正的社会不幸。当然,民主社会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公众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那么,行为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而当前,在个别地方之所以出现公众冲击政府办公场所的事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舒缓民怨的畅通渠道,许多问题日积月累,最终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所以,当前需要检讨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需要完善的是信访条例……只有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征求公众的意见,减缓公众情绪的压力,快速解决问题,维护公众的权利,整个社会才能呈现出一种理性的状态。

  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公众的视线。国家权力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责无旁贷,一旦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除了寻求民事救济渠道之外,完全可以求助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激化了矛盾,那么,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高高在上,认为这些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损害了自己的尊严,而采取强制措施驱赶民众,或者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必然会引起更多的矛盾。所以,面对群众的围攻或者所谓的闹事活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回避,更不能采取打压措施,而应当建立更加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通过平等交流意见,消除矛盾。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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