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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1:46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本报讯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

、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

  印刷品广告不得刊载上述几类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通知还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所辖报刊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继续刊载以上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报刊广告、印刷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和检查,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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