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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期望结束乱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2:41 南方周末

  ■法眼

  □褚福民

  最近发生的几个案件,引起了人们对司法鉴定问题的关注,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了民众的质疑。一些人提出建议,加强控、辩、审各方对鉴定过程的参与,要求鉴定人出庭

,以此来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但是这些措施能解决问题吗?实践中,法官不介入审判前阶段的鉴定过程,而且对于审判中公诉人提出的鉴定结论,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言听计从”;在审判阶段进行的鉴定,公诉人同样无法参与,对于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也难有作为;辩护方的处境更为不妙,不仅被排除在鉴定过程之外,而且面对“高深”的专业术语,他们在法庭上只能问几个没有“技术含量”的问题而草草了事。难道鉴定过程只能秘密进行,而诉讼参与各方对于“专业”问题,只能任由“专业”人士“摆布”吗?

  技术顾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该制度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最为典型,技术顾问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受控辩双方的任命或者聘请,辅助控辩双方进行诉讼的人。在法官决定鉴定启动的制度设计下,技术顾问可以作为代表参与鉴定人的选任,参加鉴定工作,提议进行具体的鉴定,研究鉴定报告,发表评论和保留性意见等。在鉴定这个专业问题上,技术顾问制度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它能够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地参与鉴定过程,摆脱“黑箱操作”带来的弊端;而技术顾问的专业知识,能够使庭审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走向实质化,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对我国来说,由于法官的“缺席”,审判前阶段鉴定的启动权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掌控,辩护方无法发出“声音”,因此审判阶段的鉴定才是辩护方技术顾问可能发挥作用的场所。从主体来说,除了控辩双方有权聘请技术顾问以外,法官也应当有权聘请专业上的“高参”,否则在控辩双方技术顾问对鉴定结论进行辩论时,法官会因无人“指点”而无所适从。总体说来,技术顾问能够发挥以下作用:他可以参与审判阶段鉴定的过程,比如确定鉴定人;可以为委托人解释鉴定结论中的技术性问题;可以对鉴定结论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鉴定技术、工具、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辅助委托人对鉴定人、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质证。

  当然,对于解决鉴定中的问题,引入技术顾问制度只是一个制度性的改革步骤,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审判方式以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法庭审判书面化、仪式化的情况下,在审判前阶段法官不介入诉讼的现实中,技术顾问的引入是一个无奈之举,它只能从技术层面发挥一些作用,而作用的有限更折射出我国诉讼制度的病灶之重。(作者单位:北大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P118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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