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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家属可获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5:03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0月26日电(记者郑良)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福州市

中级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福州市中级法院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2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增加数额。

  福州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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