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购房定金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5:46 青年时讯

  济南市历下区读者王丽红小姐来信反映说:我在银座怡景园售楼处已交了购房定金一万元,请问,如果我不想购他们的房子了,我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如果罚款,会是多少?

  答:定金能否取回,须看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房屋认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从学理上解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担保法

和合同法仅规定了违约定金一种形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定金的形式作了扩展性规定,在已有的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又具体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形式。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是为了保证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而属于立约定金。严格地讲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是为了将来订立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契约。那么,认购书中的定金既可以看成是保证订立合同的立约定金,也可以看成是认购书的履约定金。即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便是对预约义务的违反,便要受到定金条款的约束。

  其次,一定要关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如果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那么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定金实际支付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当然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了认购书后,明确表示拒绝订立主合同,或者通过其行动表明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均属于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情形。当事人间不能就主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在认购书上已经有了约定,则双方应当接受,否则即属于拒绝订立主合同。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购房人在订立了认购书之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边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