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偷”起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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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5:49 南方新闻网 |
□林少琴专栏 据昨天的《广州日报》报道,中山某小镇某社区治安员怀疑一位市民偷自行车,竟然将该市民双手反绑,脖子上吊着自行车游街示众。后经该市民所在单位出面交涉,事件才得到妥善处理,社区治保会向该市民道歉,并赔偿损失费600元。 这真是起匪夷所思、令人哭笑不得的离奇事件!在笔者的记忆中,只有在那场给我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那些被划为“地、富、反、坏、右”的所谓黑五类,才会被双手反绑、头上戴着帽子、身上贴着标签游街、游村。那个时候,疯狂淹没了理智,整个社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相信没有人去思考黑五类有没有人身权的问题,即使有,也没有人敢为他们主张。可是谁曾想到,这个时代竟然还重演“文革”那惨无人道的一幕,让人感到的岂止是透心凉的悲哀! 小偷也是人,与遵纪守法的市民一样享有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再说,一个社区的治安管理人员,凭什么令“小偷”游街?严格来说,他连处罚小偷的资格都没有,只能将嫌疑人交给公安部门处理,回来向上司报告请功。可是,这个治安员在对方力辩自己不是小偷、而且身着单位制服的情况下,硬是召来同伙,强行将自行车挂在嫌疑人的脖子上令其游街示众,可见这个治安员的霸道和专横。 对那些蔑视、践踏他人人身权利的人,我不能不搬出《宪法》条文来警醒一下他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特地增加的条款,“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的。可悲的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有些家伙就是将法律当儿戏。他们践踏的不仅是他人的人身权,他们还挑衅法律的尊严,甚至是在破坏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对那个被迫着游街的朋友,笔者在这里不好说什么,毕竟人家有自己的处世之道。不过笔者想在这里呼吁读者朋友们,如果将来你也有幸遇到这样的事情,希望你宁肯血洒街头也要拒绝对自己人格的侮辱,回过头来拿起法律武器,让那些人吃不了兜着走,自取其辱!□林少琴 向本版投稿视为同时向奥一网投稿 《每周评论》向社会各界征稿,读者可对本地新近发生的时事、社会新闻发表评论,文章长短不限,但务求观点新颖独特,具建设性和前瞻性。欢迎赐稿,一经采用,即奉稿酬。稿件请发到nfdsbcomment@yahoo.com.cn或传真到020-87366376。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