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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批违法排污水污染单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21:56 红网

  

长沙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批违法排污水污染单位

  (长沙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通报了查处的7件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红网长沙10月26日讯(记者 李慧芳)10月26日,长沙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媒体见面会,通报“净水行动”启动以来查处的7件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并对涉案的7家单位处以共计

50万元的行政罚款。

  此次遭处罚的单位中,有4家为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废水处理设施或废水处理设施运转不正常,在没有进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废水对外直接排放,导致外排废水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其中3家甚至没有经过环保影响评价,严重违反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湖南省儿童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均≥2.4×104个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3.8倍。

  经群众举报,长沙环境监察支队于9月29日发现长沙市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三角塘泵站工程项目部在跃进湖清淤时,既未对三角塘泵站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既无相应的环保保护预案,也未对外排湖水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处理措施,直接通过三湘涵向浏阳河排放,对浏阳河造成了直接污染。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所排放的跃进湖围堰内水质采样分析,其化学需氧量为2.26×103mgL,超标14.1倍,氨氮为1.41×102mgL,超标4.64倍,总磷为27.8mgL,超标26.8倍,硫化物为24.6mgL,超标23.6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长沙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拾万元。

  据了解,7家违法排污单位均态度诚恳地接受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表示,由于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对污染治理的不重视,超标排放污水不仅污染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损害了单位本身的公众形象,是得不偿失的事情;此次行政处罚让污染单位“买”了一个教训,今后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再为污染环境“买单”。

  相关链接:

  长沙市环保局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通报

  为严厉打击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我市水环境安全,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对一批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现将部分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湖南省儿童医院

  经调查,该单位2005年5月发现市政下水道污水倒灌进入医疗废水处置设施消毒池,影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造成排水口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却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2006年1月18日、5月23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两次对该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排放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均≥2.4×104个/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3.8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恢复水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

  2、罚款拾万元。

  二、长沙南湖医院

  现场执法检查中多次发现,该医院污水处理站大门紧锁,所有废水处理设施闲置停运,医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排放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均≥2.4×104个/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3.8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恢复水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

  2、罚款拾万元。

  三、湖南师范大学医院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二季度对重点污染源监测中发现,该单位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2.4×104个/升,已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经过调查查明,该单位原有医疗废水处理处理设施擅自闲置,从2003年起,医疗废水长期直排,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恢复设施正常使用;

  2、罚款拾万元。

  四、长沙市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9日,根据举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对长沙市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角塘泵站工程项目部在跃进湖清淤时,造成对浏阳河污染事件进行调查。

  经调查查明,长沙市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角塘泵站工程项目于2005年12月16日开始开工,其中被调查的第一标段项目(京九线靠跃进湖侧)于2006年4月开工,并从2006年9月初开始对跃进湖清淤排水。施工单位在动工前未对三角塘泵站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对跃进湖进行清淤时,既无相应的环保保护预案,也未对外排湖水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处理措施,直接通过三湘涵向浏阳河排放,对浏阳河造成了直接污染。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所排放的跃进湖围堰内水质采样分析,其化学需氧量为2.26×103mg/L,超标14.1倍,氨氮为1.41×102mg/L,超标4.64倍,总磷为27.8mg/L,超标26.8倍,硫化物为24.6mg/L,超标23.6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2、处以罚款拾万元。

  五、长沙长江医院

  经我局2006年8月9日和8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前未进行环评,也没有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未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就投入使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营业,需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2、罚款伍万元。

  六、长沙康达医院

  

  现场检查发现,长沙康达医院于今年元月16日变更工商执照后,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报经环保“三同时”审批,且未建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即于今年5月中旬正式投入营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营业,需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2、罚款伍万元。

  

  七、长沙楚雅医院

  经调查,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营业,且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营业,需配套建设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2、罚款伍万元。

稿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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