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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22:38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26日电(记者 杨金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6日在上海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事审判体系,成功探索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海事司法相适应的海事审判制度,培养出一支过硬的海事职业法官队伍。

  26日,我国海事法院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此次会议上做上述表示。

  我国海事法院系统建立于1984年,当年成立了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广州等6个海事法院。加上后来成立的宁波、厦门、北海、海口4个海事法院,目前全国已有10个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曹建明说,22年来,海事审判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走过了从初创、不断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历程。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发挥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树立了良好形象,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他表示,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曹建明还表示,海事审判工作要加强对海洋环境和通海水域环境的保护,依法审理好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环境污染案件。要加强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等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海事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海事法院系统还要继续探索符合海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审判工作方法,重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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