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不应是女性的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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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0:00 东南早报 |
□新疆石河子鹰笛 10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办法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 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成都商报》10月26日报道) 的确,在我们这个崇尚宽容和自由、文明的时代,性骚扰也在升温。在许多公开的和隐秘的场合,到处都有性骚扰的幽灵在游荡。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性骚扰”一词在我国首次进入了法律视野。 现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明文禁止对妇女性骚扰,这无疑会给那些卑鄙、下流的性骚扰者以强力震慑,大大减少各类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虽然,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马上迎刃而解,但立法毕竟给女权乃至人权更多的法律保护。 然而,面对“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禁令,笔者认为,法律所应保护的理应是普遍的权利,而不能根据现实概率厚此薄彼。虽然,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男人和女人站在一起,女人一般处在弱势的位置上。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对男人进行性骚扰”的话,就说明法律的有缺陷的。因为现实生活中,不仅仅存在男人对女人性骚扰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女人对男人性骚扰,以及同性间的性骚扰的现象。 曾看到一则新闻,云南某地一男青年屡遭女性上司的性侵犯,在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时——控告女上司性侵犯自己,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男人状告自己被性侵犯,却遭遇法律的无奈。这暴露出我们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现实社会中,我们主张男女平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制定惩处男人性侵犯女人的法律条文是对女性的保护,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遭到妇女性侵害的男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