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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命名必留后遗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0:00 东南早报

  □广东省广州市叶扩

  这种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可能留下严重后遗症。

  其一,“公权附庸”后遗症。为了避“权力寻租”之嫌,有关部门一直强调这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并肯定“地名的确属于公共资源”,地名的命名权限在政府。但

问题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虽然是地方政府的一项管理工作,却涉及到千家万户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对地名命名这件关乎民生的大事,倾听民意,问计于民,地方政府官员而擅作主张的话,那么,即使表面上摆脱了权力寻租的嫌疑,恐怕地名命名权也有沦为“公权附庸”的疑虑吧。一旦这个疑虑成立,那么带来的后遗症是可怕的。这种“公权附庸”下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行为企业化和市场化”,地方政府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为由,用公共资源换取经济利益,更改地名唯商人利益是瞻,其间必然有滋生贪腐的可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效益的追求,反而会分散某些部门对自己承担的独特功能的关注,一些本来就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就会不得不推给企业,比如修路建桥等其他公共设施问题,导致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失效和衰退。

  其二,地名混乱后遗症。有网友评论指出:“由企业的存亡更替来决定道路的命名,必然引起道路老改名。”这不仅影响辖区内的居民生活,而且对经济发展也会有害处。试问,谁愿意频繁地更改工商注册、通信地址、房产证等?

  地名具有指位作用,关系到百姓的工作生活,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以及城市管理水平。所以,地名命名权的政策制定出台,确实要慎之又慎,不能为了部门利益而滥用职权,匆忙上马。否则,必然会出现严重的缺陷,留下地名命名的“烂摊子”,又何有颜面见江东父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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