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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执法侵权不能国家埋单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0:06 新华网

  彭联联作者文集

  重庆彭水县“秦中飞诗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据26日《南方都市报》)

  秦中飞以短信针砭时弊,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又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后更改为取保候审。现在,公安局撤销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中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彭水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这是正义的舆论力量和法律的胜利。但是,此案不能因此就划上句号。

  秦中飞因涉嫌“诽谤罪”招祸。有法律常识的人知道,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对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即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秦中飞的短信远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而公安机关为此不惜“大动干戈”,牵连到上百人(见10月23日《嘹望东方周刊》),连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也“积极介入”,其背后必然是受到权力的指使。

  《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对秦中飞进行国家赔偿后,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查清,究竟是谁在指使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违背法律程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领导一声令下,执行部门有恃无恐,遵“旨”行事,一旦发生了侵权后果,却全部由国家“埋单”。如果相关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不仅于法不合,也不能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另外,秦中飞编写的短信之所以在当地一部分人中传播,受到当地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重要原因是其内容反映了当地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一些公共事件,针砭了官场存在的种种弊端。这些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其背后是否存在更深的黑幕?这些问题才是“根”,秦中飞诗案只是由“根”所生发出的“苗”。隐患之“根”不除,混乱之“苗”还会以各种形式生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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