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弱势群体行使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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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1: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陈荣鹏 潘强) 今后,检察机关在送达诉讼告知书时,也要告知法律援助事宜。日前,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与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签署了《联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纪要》,对刑事案件中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该《纪要》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将载明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及申请法律援助具体要求的工作联系卡,连同书面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做好申请法律援助的准备。《纪要》还就援助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诉讼文书,检察机关听取援助律师意见以及与法律援助中心相互协作配合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目前,该《纪要》的相关规定已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分院管辖的案件中推行,下一步将向其辖区基层检察院推广。 沈义 陈荣鹏 潘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