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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7元了结彭水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3:00 现代快报

  【今日视点】

  赵本山和宋丹丹的小品《小崔说事》里有这样经典的一段,宋向小崔描述:他(赵)那天上敬老院给人家去唱歌,总共底下坐着七个老头,他一嗓子喊出来,昏过去六个,还有一个拉着我手就不松了,“大姐啊,我大哥这一声太突然啦,受不了啊!人家唱歌是要钱,他唱歌是要命啊!”

  可就有人愿意制造这样“要命”的突袭———短短两个月,重庆彭水县公务员秦中飞已被“突袭”两回了。因为一则调侃当地时事的短信,先是被警方在“诽谤当地领导”的罪名下拘留审查了一个月,后来又突然被警方告知:搞错了,没事了,案件撤销、表示道歉、给予赔偿(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一会儿天上,一会儿地下;突然就抓了,突然就放了———套用老宋的话:警察大哥,这么搞太突然了,受不了啊!

  彭水这个莫名其妙的“诗案”,最后以舆论的胜利、当事人被赔偿落幕,这算不算“大团圆”呢?恐怕算不上吧。不要说假如没有全国媒体高调关注会怎样,不说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之后的秦中飞,在那个一亩三分地还怎么“混”下去,单就司法在本次“诗案”中近乎被当成橡皮泥一样拿捏所造成的劣性示范效应,就够悲哀的。

  电影《没事偷着乐》中有一句台词:“知道什么叫法治吗?不守法就治你。”可如今在一些行使司法权力的人手中,俨然是“不高兴就治你”。乱说、乱讲,铐了再说,压力太大,放了拉倒,反正赔偿金也是“国家赔偿金”,这错误是我们代表“国家”犯下的。掏了钱还要背黑锅,你说“国家”冤枉不?彭水县公安局认为撤销此案,赔钱完事,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但如今不是只有警方懂法,既然看不出他们有进一步作为的意思,我们这些懂点法的人就要提醒提醒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搞好法治,首先要治好权、治好官,治好执法者。到目前为止,彭水案虽然荒唐,虽然非常丑陋,但还没有伤害到法律的筋骨———重要的要看后边,那些在这次荒唐事件中有拙劣表演的演员,是不是会毫发无损?是不是这事情就一赔了之了?如果那样,就请大家安静地闭上眼睛,聆听这扇向法治时代最响亮的耳光吧。

  (毕书之 陕西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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