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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地名应当在人大博弈决定(“和谐人居”纵横谈之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3:07 江南时报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见10月26日《新京报》)。

  出售地名,并不是武汉市首开先河,前几年成都、青岛等大中城市早就轰轰烈烈地开展过。不过,如果我们放眼世界,却会发现出售地名在其他国家并无先例,出售地名大概

又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举。这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不过,我以为,地名是否可以出售并不是问题的焦点,决定其是否可以出售的方式才是问题的关键。地名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公共资源,我相信许多人都能接受这一说法,原因在于地名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它的产生是得益于公众的认可,它的推广也取决于公共的传播。地名既然是一种公众拥有的公共资源,并且出售也不会对公众产生什么危害,那么公众自然有权来决定是否出售,所以,是否可以出售地名应当不是问题的焦点。但是,正因为地名是公共资源,它不归个人、企业所有,也不归政府所有,所以对这种公共资源是否可以进行出售,如何进行出售以及出售的钱如何使用,都必须由公众来决定才具有正当性。因此,是否出售地名这种公共资源,如何使用出售后的收入就不应由政府说了算,而是应当由公众的代议机关——人大来表决通过。

江西 杨涛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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