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应有人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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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3:24 大河网-河南商报 |
重庆“彭水诗案”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之下,终于有了一个说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详见今日本报A15版) 在这个堪称现代版“文字狱”画上句号之际,笔者为秦中飞感到庆幸之外,仍有块垒在胸,不发不快。 就这么一件连普通公民都能对其性质进行判断的事情,整个彭水县的司法机关居然都卷了进去,联合起来对一位公民进行“司法迫害”,足见以权干法、知法枉法之祸害;离奇案件,只有外地新闻媒体介入,本地新闻不置一词,墙内开花墙外香,彰显新闻监督体制之困;外地媒体不曝光之前,彭水官方态度强硬,曝光之后,高效纠错——24日撤案,25日赔偿,如果没有外地媒体曝光,这起冤案要怎么了结?体制内的纠错机制究竟哪去了? 国家赔偿,也让人听了不快。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就是用纳税人的钱付账,那么纳税人凭什么为那些有法不依,甚至知法枉法、为非作歹者的违法行为“埋单”?这钱纳税人出得冤。当然,这是法律规定,不必追究。 这些都不说了,现在彭水警方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当事人也拿到了国家赔偿,按照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是不是应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呢? 再进一步,既然不是诽谤,就说明秦中飞诗中所言不虚,鉴于“诗案”已演变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件,有关方面是否应该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就秦中飞诗中所言之时弊彻查一番,给公众一个说法呢?相信这种要求并不过分。 “彭水诗案”了犹未了,我们拭目以待。■练洪洋(媒体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