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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目录”报销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34 贵州都市报

  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下月起实施,县级卫生部门可做适当增减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获悉,11月1日起,《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将正式执行。

  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农民医药消费的特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

10%的范围内做适当增减。调整后的《药物目录》须报省卫生厅备案,但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药物目录》的限制。

  据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在《药物目录》范围以内的药品费用,按当地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比例报销,对超出《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确因病需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药物目录》的限制,但必须有急救、抢救等记录,病情稳定恢复使用《药物目录》中规定的药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参合农民使用《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时,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所用药品费用由参合患者自付。作者:廖秋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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