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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不应止于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7:41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南方都市报》昨日报道:最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彭水诗案”———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本报曾于10月20日刊发评论《彭水诗案唱主角的不是法律是权力》),日前事态有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通知秦中飞,已经撤销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了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与此同时,彭水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25下午,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撤案、道歉、赔偿,“彭水诗案”能出现这样一个“柳暗花明”式的戏剧性处理结果,虽让人稍感意外,但无疑又是在情理之中的,值得拍手称快。这或许表明,虽然权力可以骄横跋扈于一时,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终不可欺,而保护这种权利的法律的尊严更不容亵渎。

  不过,如果进一步检点这一事件的前前后后,并联系《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彭水诗案”,“撤案、道歉、赔偿”其实并非事情的全部,换言之,“国家赔偿”不应成为该案处理的终点。

  比如,国家赔偿之后,对导致错案的具体人员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且对相关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不得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否则将依法“给予处分”。

  而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彭水诗案”的情形看,一个明显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行为,之所以能被扣上“诽谤县领导”的帽子,动用公权力滥加审讯、拘捕、起诉,并被上升到“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没有具体权力者背后蓄意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压制批评,滥用职权”,显然不可想象的。因此,除了国家赔偿,个人尤其那些幕后的滥权策动者、指使者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同样必须得到充分和严厉的追究。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回顾“诗案”发生时的情形,其产生的侵权影响显然不只是秦中飞个人,不仅“40多人受牵连”,而且造成当地“人人自危”“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的恶劣政治影响。那么,按照“侵权到哪里,就要维权到哪里的”的原则,当地有关部门除了向秦中飞道歉外,应有更进一步的作为。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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