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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半多的非法所得未交代,岂是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30 浙江在线

  昨日,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尚军当庭承认了所有被控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举出省纪委等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尚军在案发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10月26日《新安晚报》)

  既是认定为自首,肯定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但是,问题是,尚军究竟有没有“如

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据指控,尚军在阜阳市任职期间,先后收受41人所送钱款人民币90万余元、美元200元,并为他人牟取利益。此外,尚军还有98万余元的巨额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那么,如果90万余元、美元200元贿款确是尚军在案发前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数额更大的98万余元巨额家庭财产,至今拒不交代来源,岂不又推翻了“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也推翻了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显然,如果自首,那么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一半多的非法所得未“如实供实”,表明这种自首是虚假的。只不过有些受贿事实,已为有关方面掌握,无法隐瞒,才被迫供述,而那些自以为只有天知地知的,就死不交代,因为贪官清楚,这顶多判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贿赂罪相比,刑罚差距巨大,贪贿类量刑幅度较大,有的甚至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却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于是,贪官当然要避重就轻了。

  当然,贪官也可辩解,因为时间已久,记忆模糊,确实难以说清来源。但98万余元家庭财产,绝非小数目,即使因来得太多太快,这账确有点糊涂,但总不会连“来源”都忘了吧,既然其他每笔都能如实交代,为什么这98万余元就讲不清楚?显然,“不能说明来源”是假,拒绝说明来源是真,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区别。也因此,对于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贪官,即使已查实的贪贿确系其供述,但如果巨额财产说不清来源,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否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已让其占了便宜,再依自首而从轻量刑,简直就是一种姑息了。


作者: 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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