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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养犬治理困局须政府公民责任都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52 法制日报

  社评

  阮占江

  近日,北京警方通报消息说,自10月22日起至年末,北京将推出为期两个月的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凡违规饲养的犬只,如致人重伤,犬主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伤人可究刑责,尽管这一规定并非北京市的首创———我国刑法、民法早就有过相关规定,但这次北京市明确强调并通报养犬伤人已被追究刑责的先例,对于众多的养犬人来说,确实能够产生更为直接和微妙的心理震慑力。

  目前我国的狂犬病发病人数已仅次于印度,位居世界第二,但现实生活中,面对各地纷纷开展的各种养犬治理活动,不少人明显持反对态度,认为养犬是自己的权利,政府不应加以干涉,从而使得当前不少地方的犬类治理纷纷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现实困局。尽管这其中的原委是多方面的,但最为关键的两个方面,实际上还是在于这其中的公民责任和政府责任并没有真正到位。

  就公民责任来说,我国法律早就明确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养狗人对于自己的“爱狗”往往并没有加以很好的管理。据广州的媒体报道,90%以上的狗咬伤人事件是在主人未按规定给狗拴链子并由成年人牵领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狗的主人不处理狗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就政府责任来看,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对于养狗、售狗的管理明显有些松散,力度不足。应该说,我国不少城市针对各种“狗患”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性文件,并已先后付诸实施。但一方面,相关规定本身的刚性和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对于一些养犬人违规养犬而导致的狗伤人、狗咬死人等事件,相关部门的处罚往往并不能到位,大多只是当作民事行为处理,从而使法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现实管理中,不少管理者的管理大多停留于收费、办证的层次,收费、办证之后就不再过问了;至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收到费的,干脆就放弃管理,从而很难从源头上实现制度把控和有效约束。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化解狗患治理中的现实困局,迫切需要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的真正到位。

  而这次北京市明确强调养犬伤人可究刑责,实际上意味着,有关方面已经开始重视通过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手段,来有效促进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的尽快到位。我们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种现实的狗患问题定能尽快得到遏制,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风气定能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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