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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震慑外逃贪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52 法制日报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应该说,这一建议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所谓缺席审判,是指即使在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审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禁止刑事缺席审判,这就使得无法对潜逃或缺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判,也无法追缴犯罪所得,使得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实体正义

的实现都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一段时期以来,携带大量腐败资金潜逃海外而置身法外的高官外逃现象,已引起了海内外人士的共同关注。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因此,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有效震慑和打击外逃贪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仅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而且可以尽快地实现实体公正。贪官在罪行暴露后一走了之,如果因为制度设计的缺失而无法对他们进行法律的审判,让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既让贪官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有损法律的威严,也会让其他潜在的贪官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更加大胆地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因此,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案件进行缺席审判,可以有效地弥补上述的缺陷,给贪官以有效的打击。

  而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创设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前提条件是请求国已经作出过生效判决,才能引渡或者返还没收的财产。我国没有刑事缺席制度,就无法对逃贪官进行审判,也无法将《公约》落实到可操作的层面,实施对外逃贪官的有效打击。因此,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谓迫在眉睫。

  当然,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特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更加严密,比如适用的范围和程序要更加严格,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等等,目的是尽量减少法律的漏洞,同样更好地保护包括贪官在内的所有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好在国外已有相应的成熟的立法实践,可供我们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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