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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三言堂:“彭水诗案”岂能一赔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李甘林

  据报道,日前,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10月24日,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秦中飞也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秦中飞一案以较满意的结局结案了,但仔细读完报道,笔者却觉得意犹未尽。我以为,如果“彭水诗案”能以这样的方式结案,相信效果会更好,该县领导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会得以进一步改善与提升。

  其一,道歉的规格要高。既然当初公安认定秦中飞有诽谤当地一二把手嫌疑,那么,现在,案件撤消了,就证明是搞错了,当地一二把手该不该亲自上门或是上电视台郑重其事地向秦中飞道歉呢?

  其二,秦中飞没事了,但别忘了,当初受他牵累的无辜者可有四十多人,对于这些无端被公安传唤、接受调查的人们,组织上该不该也正式道歉,为他们挽回名誉?

  其三,秦中飞短信“诽谤”涉及到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以及当地一些官场内幕,既然现在秦中飞被证实抓错了,那么,为消除公众的疑虑,当地政府有没有义务与责任澄清相关传闻,给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其四,虽然不能说“彭水诗案”结案就一定是公众舆论和上级过问的结果,但人们不能不担心这样一个事实,假如“彭水诗案”没有受到舆论的压力与质疑,秦中飞会有今天这样一个较满意的结果么?假如当地领导一意孤行,秦中飞会这样迅速被解脱么?

  因此,如果这些疑虑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得以冰释,制度缺憾不能得到彻底修补,公安司法机关惟领导意志是从,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越权办案情形不能被有效禁绝,责任人不受到法律惩处,那么,谁能保证,下一个被依照行政指令,动用公权随意抓捕、合法伤害的不是你、我、他呢?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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