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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跨国公司在华污染的“破窗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11 国际在线

  作者:毕舸

  一份名单将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列在了一起———不是荣誉排名,而是环保违规。名单上的企业是从各地方环保局网站搜集的。过去3年,这些公司并没有成为他们标榜的“环保榜样”。上述违规企业中,很多是以环保著称的品牌,在中国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南方周末》10月26日)

  “双重标准”是笔者看完整篇报道后的最深感觉———这些跨国公司对国内合作方的要求中,环保违规都是‘零容忍’,自己却不断违规;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很快具有“中国特色”,执行低于母公司的环保标准。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曾经笼罩的神圣光环被不断剥离。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戴姆勒-克莱斯勒“贿赂门”事件不断被曝光,证明“腐败是灰色商业最好的润滑剂”,已经成为某些跨国公司奉行的潜规则。而跨国公司在华污染现象再次昭示出,企业不因其“大”“小”而拥有差别化的道德自律。追求利益第一的所谓经济理性人价值取向,占据了CEO们的思维主导。一旦出现环境变动,尤其是监管体制的松懈与空白,很容易导致企业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在这里,我不得不重提一个经济学“老”概念———“破窗效应”。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了一个“破窗理论”。他们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违法行为就会滋生、蔓延。

  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也好,深陷商业贿赂丑闻也好,都是“破窗效应”的恶性放大。然而,我们要根究一个本质性问题———谁是窗户被不断打烂的真正责任者?

  看起来,我们应当责怪第一个打坏窗户的肇事者,问题在于,如果事件从那一刻就被及时终止,监管者能迅速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并责令其修补好窗户。后来者慑于法律的威严,就不会继续效仿。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本已拥有成熟企业管理体制的跨国公司屡屡翻船,有其自身不可推卸的原因,却也不能忽视更多内在的制度性缺陷———我国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国外,环境执法力度薄弱,一些地方政府更是为了招商引资,给予跨国公司大量超国民待遇。

  在环境保护的制度构建中,执法者的现实执行力,成为决定环境执法整体完善程度的“短板”。现在木板被轻易地抽去,渗漏现象就无可避免。跨国企业没能遵守全球一致的环境承诺,与此相对照的,是国内参差不齐的环境保护状况:经济发达地区出于产业升级的考虑,逐渐强化环境管理,于是那些污染重、环境影响恶劣的生产企业就转移到边远落后地区。如果这些跨国公司总能轻易地找到制度缝隙,投机心理自然会催化污染之举。

  更意味深长的是,披露跨国公司在华污染现象的,是NGO“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更加凸显出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的失语。

  企业不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要谴责并呼吁追查其相关责任。职能部门屡屡在关键防线上失守,我们是否也应提请行政问责,形成环境执法体系中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赏罚分明,有错必纠,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的目标管理制度。

  用更简单的话来说:窗户被别人打坏了,我们既要找扔石头的人算账,也要让负责看管窗户的守夜人承担第二责任、共同赔偿。如此,我们才不会面临更多窗户被砸的厄运。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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