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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打业主 应永远出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23 南方新闻网

  “物管打业主应永远出局”

  省人大法工委开业主座谈会场面激烈,主持人不得不几度发话维持秩序

  本报讯对“物管从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侵害等报复行为”处罚不够!昨日,多名市民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的业主代表座谈会时提出这一观点。这一

会议旨在征求业主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并针对我省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我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加以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23日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本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上(www.rd.gd.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昨日上午召开了业主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会议持续了3个多小时,气氛一直很热烈,业主代表们抢着发言,有时甚至发生很激烈的争论,主持人几次发话维持秩序。座谈会结束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业主们以后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书面的方式表达意见。

  业主代表“放炮”

  业委会主任应该拿补贴

  业委会主任如此“跑断腿”,不如给他拨点经费!有代表提出,业委会的办公经费应该在物管费中按比例提取,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应该给点补贴。“因为现在维权的成本太高了!这么辛苦,大家都不愿意干了。”有代表认可这个建议,他们认为,可能还有“高薪养廉”的效果,可以避免业委会被开发商收买。

  意见稿中对物管费的规定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房、廉租房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代表们首先肯定了政府积极的一方面,但同时提出这个指导价的确定能不能多征求业主的意见,比如开听证会等等。

  业委会没名分告状没人理

  昨日到场的业主有近30位,都是各个小区的维权“先锋”。长期的维权“斗争”,让他们感受最深刻的是业委会的法人地位需要尽快确立。一位业主提出,如果不确立这一点,业委会的公章就是一块烂木头,做出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比如现在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打官司,总是因为没有主体资格被法院退回来。

  业委会是业主维权的平台,但目前广州不少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为什么会难产?一位业主说了一个关键原因: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两个过2/3的投票数规定。广州有很多大型的住宅小区,比如祈福新村,常住人口8万多人,组织2/3业主投票成本太高,难以操作。

  海珠区业主代表王文和说得很形象:“重大事项需要2/3业主统一,个个要签名,业委会主任成了跑腿的,成了邮递员!”

  不少业主代表提出,广东立法应该有所突破,两个过2/3的投票数改为双过半是比较实际的。

  “物业管理”不准确应改为“物业服务”

  意见稿中,对开发商“恶行”也有相关的禁止和处罚。但部分业主代表认为,惩罚还不够。“对开发商处以十万元、三万元的罚款,根本不能遏制其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因为侵害获利远大于处罚损失。”

  包括意见稿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业主们认为,除此之外,还要限制这个公司永远不能再参与物管这个行业。

  物管费、物管公司……大家都叫顺了,但昨日不少业主提出,这个叫法不准确,要改!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改为物业服务公司。白云区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甚至建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应该改为《广东省物业服务条例》,要强化服务而不是管理。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只是服务,而不是管理,业主才有权对共有物业进行管理。

  “房管部门对业主维权态度暧昧”

  海珠区万丰花园业主代表王文和建议,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加入对房管部门的考核,辖区内业委会成立数量应该作为考核房管局的一个指标,对房管局不作为应该作出相应处罚。

  有业主代表指出,房管局既是开发商和物业的主管部门,又是业主自治的主管部门,这本身就不合理。另外,房管局把业委会的备案异化为审批权,并经常拖着不为业委会备案,从而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质疑业委会的合法地位制造了口实。

  基于以上意见,业主代表们建议,条例应该将业委会的主管、指导部门由房管部门改为民政部门。同时还建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有争议时,应该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受理。

  采写:本报记者田霜月贾云勇实习生王飞鹏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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