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的国家赔偿应由谁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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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40 红网-三湘都市报 |
■俞洲 引发舆论一片哗然的彭水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进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案。彭水县检察院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秦中飞被关押了29天,昨日下午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 事态的进展,显然令关心这一事件发展和秦中飞命运的公众倍感欣慰。但是,笔者心中总免不了疑惑,这笔国家赔偿款将会由谁来买单呢?公权机关为工作人员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无可厚非,但如果让所有责任都由国家一肩扛下,无异于给那些凭借公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人罩上了一道“护身符”,其可能产生的恶果令人担忧。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彭水诗案”中,政法机关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对不满当地政府工作失误或提出批评意见的社情民意进行暴力打压,而且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给针砭时弊、批评官员的公民扣上诽谤罪名,拘禁关押。如此做法,无论涉及其中的办案人员是缘于秉承领导旨意,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还是意欲以此邀功讨赏,把公民权益当作晋升台阶,都难以改变其故意违法的性质,理应承担应负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 需要明确,国家赔偿不是掩口费,更不是免责的挡箭牌,不能也不应该使其成为那些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犯公民权益的公务人员进行庇护的工具。有关部门应一查到底,应该而且必须让那些违规违法的责任者为秦中飞所享有的国家赔偿埋单。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起到促进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