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众议对性骚扰的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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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43 南方报业网 | ||
关键词:性骚扰 前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比如两人独处不能乱谈性等,以保障妇女权益。 (新华网) 今天你性骚扰了吗? 看了五种性骚扰形式的解读,我不禁吓出了一声冷汗,这可真是步有雷池、寸有不测啊! 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这就构成了语言骚扰。怎么能确定这个故意呢?如果是彼此谈得投机进入“性题”,但事中或事后女方却指控男方是故意的,这个“糊涂账”又如何算得清楚?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这就构成了电子信息骚扰。那么,要是女方发送给男方,又算不算故意骚扰?更麻烦的还在肢体行为上,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如果我乘公共汽车或者上大街,又怎能保证不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人挤人,没办法,但是否故意又如何明确“交代”?(周稀银) 保护女性不能歧视男性 这在法律上存在很大漏洞,可以说是歧视男性的法规!内容中所有关于“妇女”的表述都应该改成“异性”!否则对所有男性都是歧视!!!刚刚看到一则某男员工受到女上司20年性骚扰的新闻,不管有假还是个别,都是对女性实施性骚扰问题提出的追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骚扰面前又岂能没有女性的故意?还有,我和老婆在一起时谈论性的问题,不知会不会是性骚扰呢?要是定性是的话,那以后夫妻两个出外可是不要说话了。(网易网友) 莫要误读上海界定“性骚扰” 即使反对这一草案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性骚扰”问题已经很严重,已经极大地侵犯了女性的权益,影响了女性日常的工作生活。事实如此,就应该对“性骚扰”进行约束。与法律约束相对的应该是道德约束,但试问,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是道德约束,可有用吗?“性骚扰”行为减少了吗? 综观世界,很多国家已经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法国、以色列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更多的国家是通过人权法、非歧视法等的某些条款来对“性骚扰”进行界定。在美国、印度等国,通过判例已经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由此可见,上海地方法规对“性骚扰”作出界定,符合国际趋势,也符合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 上海界定了五种“性骚扰”形式,包括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肢体行为。应该说既体现了操作性,又基本涵盖了当前性骚扰的几种主要形式。有反对者认为,挑逗的最高境界是眼神骚扰。也许确实如此,但不把“眼神”放进界定内容中,正体现出这一草案的客观性。因为所谓“眼神骚扰”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操作,而且对异性的伤害相对小得多,既然如此,倒不如置之规定外。(毛建国)
老婆!我唔…… 亲爱的,你千万别说,一说就违法了,我来说。 漫画/骠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