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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明星,你敢对你代言的广告负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50 浙江在线

  又一个名人代言广告出问题了。

  由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治疗近视的医疗器械“眼保姆”广告,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工商局曝光。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如声称“产品销售场面壮观、多家护眼中心产品断货”,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规定。(《京华时报》 10月25日)

  注重广告宣传已是众多商家的共识,许多商家在广告宣传上不惜投入重金。名人代言的广告,因名人特有的知名度或亲和力而具有独到的宣传效果,所以备受商家青睐。许多商家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但是,名人代言广告在广告市场中红红火火的同时,也问题不断。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广告违法,到刘晓庆、郭德纲等因代言广告成为被告,再到今天的文清代言广告被工商局曝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众多“名人问题”中最令人深恶痛绝的问题。

  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实质上,名人代言广告行为,绝不只涉及商家和名人双方关系,它与顾客的利益最直接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名人代言广告行为中,受益的是名人和商家,而名人更是只受益却无任何风险;商家获得好的销售业绩,名人拿到丰厚的酬劳。而一旦出现问题,则受害最深的只能是消费者,轻者被欺骗、货无所值,重者则可能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即使出现违法等问题,也只不过是商家被处罚,名人却能置身事外,毫发无损。

  这种享受权利而无需负任何责任的怪现象,导致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既然有钱赚,而又没有风险,从经济人的理性来看,又有谁会拒绝呢?哪怕是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我就是穿某运动鞋才得了冠军的”、“我长得如此漂亮就是因为用了某化妆品”、“我身体好就是因为用了某保健品”。

  因此,整治“名人虚假广告”的根本,应是从制度上确立名人在广告中的诚信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而确立其应负的责任。这在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在欧美发达国家,名人代言广告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比如美国就有法律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广告,其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盼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在代言广告中,名人负有诚信(主要指应确实使用此产品并获益)及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代福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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