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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条标准“净化”药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55 南方新闻网

  63条标准“净化”药房

  越秀区率先推“规范化药房”试点,业内人士称标准严格可杜绝假、劣药

  本报讯(记者严慧芳)“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柜应使用保险箱,专库应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昨日,广州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大附属第一

医院、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愈生医院三家“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试点单位进行检查评定,并组织近30家医疗结构到试点观摩。

  作为药品销售量占市场分额80%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直接关系到用药安全和医疗效果。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越秀区今年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医疗结构规范化药房的管理工作。

  据介绍,“规范化药房”的验收检查标准达到63条。标准要求,“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相应岗位”。

  验收标准还提出,医疗机构药房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也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等与本机构执业内容无关的药品。

  业内有关人士介绍,“规范化药房”的评审标准对药品的购进有很严格的规定,可以杜绝假、劣药进入医院药房,“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规范化药房也就是放心药房。”

  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检测,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和检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有详细记录、调查、处理,并报告市不良反应中心,伤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据介绍,在规范化药房,随便一盒药,都能迅速查到这盒药的批号、规格、厂家、有效期等13项信息。如果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很快确定是医的责任还是药的责任,从而确定责任者。

  据悉,越秀区将通过“规范化药房”试点推广的方式,以点带面,逐渐全面铺开这项工作。医疗机构如果对照63项标准认为达标,可向药监部门提出,由其审查验收。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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