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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不能一赔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1:06 信息时报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办事科员秦中飞,因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当地“时事”的短信,而涉嫌“诽谤罪”,被关押了一个月。目前该案有了新的进展,据《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报道,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彭水诗案”终于一槌定音,县公安局承认该案属于错案,并对给秦造成的伤害也

表示了道歉,受害人也从检察院拿到了两千多元的国家赔偿金。法律最终还给了受害人秦中飞一个清白——他是无罪的!但是区区两千多元的国家赔偿金能为“彭水诗案”划上圆满的句号吗?我看不能!我认为“彭水诗案”不能一“赔”了之。

  有必要探究“彭水诗案”的错因:假如执法部门依据的是法律,只是因为对法律相关规定理解失误或操作失当,那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秦中飞进行经济补偿。毕竟,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假如执法部门蔑视法律,明知自己办错案,却秉承个别领导人的权力指向,借助公权去打击、陷害秦中飞,那么,案件的性质完全变了。一声轻描淡写的“道歉”,两千多元的国家赔偿,恐怕难以将“彭水诗案”敷衍过去。因为“道歉”与赔偿,遮掩不住某些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也抚慰不了关押对秦中飞造成的身心摧残,解除不了小县城“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的社会影响,更难以消弭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与政府威信的质疑。

  反思“彭水诗案”发生的前前后后,我相信,更多的公众恐怕会相信“彭水诗案”存有“案中案”,即:个别领导认为秦中飞的“短信”坏了自己的声名,戳到了自己执政过程中的“疼处”,而恼羞成怒,人为操纵执法部门惩办“胆大妄为”、敢在“太岁”头上动土的秦中飞。而某些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充当“打手”的角色,人为制造“彭水诗案”。我们推定存在“案中案”的根据是: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以言治罪本身不符合法理;普通的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由诽谤事件的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这些都属于一般常识,作为熟稔法律常识、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彭水县执法部门岂能不知?

  因此,我认为,“彭水诗案”不能一“赔”了之,而有必要彻查一下,“彭水诗案”是否为权力指向造成的冤案,这既是公平与正义对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假如是,应该查实哪些领导参与指使执法部门违法办案?哪些执法人员在“彭水诗案”中枉法?然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即使不是,也不能一“赔”了之。因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有关部门定性“彭水诗案”为错案,那么,总得有人为“彭水诗案”错案担责!

  “彭水诗案”是对法律与公民权利的蔑视,是对和谐社会的挑战,假如对秦中飞只是一“赔”了之,而不深挖细究,让某些玩弄权术、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无疑,那是对秦中飞乃至公众感情的第二次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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